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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9电子游戏app: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7 21:15浏览次数:

  乌鲁木齐县、各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供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cq9电子游戏app: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改革,全面加强我市供热保障能力,强化供热节能意识,促进全市供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通过优化供热资源,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效率,落实供热领域节能减排,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符合市情的供热新机制,实现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首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要坚持“三个同步”的原则,一是新建建筑工程建设要与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二是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要与节能改造同步;三是供热计量设施安装要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一)所有在2010年—2011年度采暖期前新竣工的用热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做到“不欠新帐”,并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二)在2010年—2011年度完成对各级人民政府既有办公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其余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必须在2011年—2012年度采暖期前完成。

  (三)在2010年—2011年度完成我市1000万平方米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任务,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一)凡本方案发布实施后新建竣工的居住建筑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必须安装热计量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达到《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的要求,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与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热管网应当根据需要安装热平衡装置,不符合的新建建筑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计量供热协议。计量供热协议中应包括建筑物热力入口、室内计量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和设施安装、维护管理等内容。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买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供热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建设单位应明确要求供热单位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协议,双方应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产品质量以及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协议中进行约定。热量表、室内温控阀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最低年限。

  (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参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制定技术方案,室内系统安装计量和控温装置,室外供热管网应进行热平衡改造,非节能建筑应同步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

  (六)既有公共建筑应逐步进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在对管网按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加装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根据需要安装温度调节装置。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实施,以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为投资主体,围护结构的改造由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供热系统的改造由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出资。

  (七)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竣工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计量专项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

  (八)对新建、既有建筑安装、使用的热计量设备(热量表、温控阀、平衡阀等),必须符合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的有关规定。热计量装置安装使用前,必须由安装方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并加贴首检标志,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由法定机构进行校准。

  (九)完成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在当年实行按热量收费,当年投用的新建建筑因入住率低(低于75%)原因,计量设施可试运行一个采暖期,暂按面积收费,第二个采暖期应实行按用热量收费。

  (十)供热单位要根据供热计量方式、特点,加强供热运行、服务管理,重点强化热源保障和热网运行调节,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对计量供热设备要专人、专责管理,确保数据准确、正常使用。

  (十一)供热单位要对热源效率、热力网工况、用户耗能等相关数据加强统计分析,开展供热能耗诊断,加大节能降耗的资金投入、技术投入,充分发掘节能潜力。要在对供热节能指标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供热能耗的年度基线,为推进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提供必要依据。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采暖年度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运行数据、耗能指标进行统计、评估,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奖惩制度。

  (十二)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相关企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拓宽计量供热和热计量改造投资筹集渠道。充分调动单位、居民参与热计量的积极性,提高节能效益。

  (一)成立协调工作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供热计量改革是提高首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居住质量的需要,也是供热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方向。由市供热能源调整与供热体制改革工作指挥部统一负责供热计量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全市供

  热计量工作的目标完成情况及财政投入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奖惩机制,积极推进全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供热计量工作。

  市建委:负责供热计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城市供热监管部门的主导作用,着力从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销售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确保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制定完善供热计量管理相关实施细则。

  乌昌财政局:负责全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资金的补贴核定及拨付,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工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发挥财政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上以奖代补财政的积极引导作用,引导激励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热企业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进度,确保按期完成项目改造任务。并通过提高改造任务所对应的权重系数、节能效果系数和工程进度系数,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后续以奖代补资金。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精神,结合我市财政实际,研究制定供热计量器具日常检定费用的补贴办法。

  乌昌发改委:进一步完善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全市城市供热实际,在充分考虑企业能耗和用户需求的基础上,完善热计量价格。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我市供热计量器具生产(销售)企业的计量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监管档案,依法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不按产品标准和已批准的型式进行生产以及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所有采用的供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必须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要根据评审结果定期发布供热计量产品目录,供使用单位选择使用,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供热企业应与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

  市民政局:参与制定全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的相关优惠政策。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根据全市供热计量工作目标任务制订本辖区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本辖区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精心组织实施,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热计量工作保质保量顺利实施。

  供热单位:应切实强化供热企业在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凡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供热计量收费直接关系到全市各族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正确处理好供热计量改革与供热保障的关系,加强对供热基础设施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决不能因供热计量改造影响用户的供热需求,使人民群众享受到供热计量改革的成果,以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促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乌鲁木齐县、各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改革,全面加强我市供热保障能力,强化供热节能意识,促进全市供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通过优化供热资源,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效率,落实供热领域节能减排,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符合市情的供热新机制,实现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首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要坚持“三个同步”的原则,一是新建建筑工程建设要与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二是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要与节能改造同步;三是供热计量设施安装要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一)所有在2010年—2011年度采暖期前新竣工的用热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做到“不欠新帐”,并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二)在2010年—2011年度完成对各级人民政府既有办公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其余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必须在2011年—2012年度采暖期前完成。

  (三)在2010年—2011年度完成我市1000万平方米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任务,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一)凡本方案发布实施后新建竣工的居住建筑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必须安装热计量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达到《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的要求,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与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热管网应当根据需要安装热平衡装置,不符合的新建建筑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计量供热协议。计量供热协议中应包括建筑物热力入口、室内计量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和设施安装、维护管理等内容。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买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供热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建设单位应明确要求供热单位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协议,双方应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产品质量以及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协议中进行约定。热量表、室内温控阀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最低年限。

  (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参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制定技术方案,室内系统安装计量和控温装置,室外供热管网应进行热平衡改造,非节能建筑应同步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

  (六)既有公共建筑应逐步进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在对管网按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加装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根据需要安装温度调节装置。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实施,以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为投资主体,围护结构的改造由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供热系统的改造由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出资。

  (七)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竣工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计量专项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

  (八)对新建、既有建筑安装、使用的热计量设备(热量表、温控阀、平衡阀等),必须符合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的有关规定。热计量装置安装使用前,必须由安装方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并加贴首检标志,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由法定机构进行校准。

  (九)完成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在当年实行按热量收费,当年投用的新建建筑因入住率低(低于75%)原因,计量设施可试运行一个采暖期,暂按面积收费,第二个采暖期应实行按用热量收费。

  (十)供热单位要根据供热计量方式、特点,加强供热运行、服务管理,重点强化热源保障和热网运行调节,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对计量供热设备要专人、专责管理,确保数据准确、正常使用。

  (十一)供热单位要对热源效率、热力网工况、用户耗能等相关数据加强统计分析,开展供热能耗诊断,加大节能降耗的资金投入、技术投入,充分发掘节能潜力。要在对供热节能指标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供热能耗的年度基线,为推进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提供必要依据。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采暖年度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运行数据、耗能指标进行统计、评估,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奖惩制度。

  (十二)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相关企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拓宽计量供热和热计量改造投资筹集渠道。充分调动单位、居民参与热计量的积极性,提高节能效益。

  (一)成立协调工作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供热计量改革是提高首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居住质量的需要,也是供热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方向。由市供热能源调整与供热体制改革工作指挥部统一负责供热计量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全市供

  热计量工作的目标完成情况及财政投入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奖惩机制,积极推进全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供热计量工作。

  市建委:负责供热计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城市供热监管部门的主导作用,着力从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销售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确保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制定完善供热计量管理相关实施细则。

  乌昌财政局:负责全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资金的补贴核定及拨付,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工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发挥财政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上以奖代补财政的积极引导作用,引导激励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热企业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进度,确保按期完成项目改造任务。并通过提高改造任务所对应的权重系数、节能效果系数和工程进度系数,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后续以奖代补资金。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精神,结合我市财政实际,研究制定供热计量器具日常检定费用的补贴办法。

  乌昌发改委:进一步完善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全市城市供热实际,在充分考虑企业能耗和用户需求的基础上,完善热计量价格。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我市供热计量器具生产(销售)企业的计量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监管档案,依法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不按产品标准和已批准的型式进行生产以及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所有采用的供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必须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要根据评审结果定期发布供热计量产品目录,供使用单位选择使用,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供热企业应与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

  市民政局:参与制定全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的相关优惠政策。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根据全市供热计量工作目标任务制订本辖区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本辖区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精心组织实施,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热计量工作保质保量顺利实施。

  供热单位:应切实强化供热企业在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凡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供热计量收费直接关系到全市各族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正确处理好供热计量改革与供热保障的关系,加强对供热基础设施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决不能因供热计量改造影响用户的供热需求,使人民群众享受到供热计量改革的成果,以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促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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