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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4 12:07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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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措施(征求意见稿)中国消防在线文章来源:公安部消防局标准规范处一、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要求1、建筑体积大于10万立方米或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居住建筑应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等无机材料制作的保温材料;2、除建筑体积大于10万立方米或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居住建筑外,其他建筑可采用可燃材料做外墙保温,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构造;3、建筑外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二、外墙采用可燃材料的防火构造要求1、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做水平和竖向分隔,其宽度不小于1米,其中公共建筑每一隔离带中的可燃保温层面积不应大于30平方米,居住建筑每一隔离带中的可燃保温层面积不应大于50平方米;2、建筑外墙转角两侧和门洞、窗口等开口周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0.5米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分隔;3、建筑外表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将保温层完全覆盖,当采用水泥砂浆涂抹时,其厚度不小于5毫米。三、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及防火分隔要求1、不论建筑外墙采取何种构造方式,靠建筑内侧的基层墙体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2、当建筑外墙采用幕墙时,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3、当建筑外墙采用竖向带有空腔形式的幕墙时,空腔中每2层应采用相当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做水平分隔。四、屋顶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及防火构造要求1、当建筑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小时的不燃烧体时,其屋顶可采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其余应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等无机材料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做保温2、当屋顶采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米的不燃烧材料做水平和竖向分隔,每一隔离带中的可燃保温层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屋顶边缘四周及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0.5米的不燃烧材料做分隔;3、屋顶外表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保温层完全覆盖。五、金属夹芯复合板材的防火要求金属夹芯复合保温板材,其保温芯材应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等无机材料或其他不燃烧材料保温芯材。六、建筑外保温的施工要求1、保温板材进场后,不宜露天存放,并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保温板材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2、保温板材应在电焊等工序结束后进行铺设。确需在保温板材铺设后进行电焊等工序的,将电焊部位周围应采用防火毯进行防火保护,或在可燃保温材料上涂刷水泥砂浆等不燃保护层进行保护。3、不得直接在保温板材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氧指数oxygenindex简称OI建筑保温。是在规定条件下,试样在氧、氮混合气流中,维持平稳燃烧所需的最低氧气浓度,以氧所占体积百分数表示。氧指数高表示材料不易燃烧,氧指数低表示材料容易燃烧,一般认为氧指数<22属于易燃材料,氧指数在22~27之间属可燃材料,氧指数>27属难燃材料。是评价塑料及其他高分子材料相对燃烧性的一种表示方法,以此判断材料在空气中与火焰接触时燃烧的难易程度非常有效,因此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中国已颁布的相应的氧指数法的国家标准有GB2406-80(塑料)和GB5454-85(纺织物)。《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这个是建筑外墙的最新要求,国家出台的政策1.防火等级根据去年住建部046号文件要求:公共建筑高于50米需要用A级保温材料,(无机材料,如岩棉、玻化微珠),50米以下可用B1\B2级别保温材料,(有机材料如XPS,EPS,PU)根据情况需设置防火隔离带。住宅类的要求稍微宽一些。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为:A、B1、B2、B3,分别为不燃性、难燃性、可燃性和易燃性材料。它们的划分具体见《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范附录B2外国B1指标是氧指数在32以上,而国内由于技术原因国内B1指标至少目前而言还没有厂家能生产现在所谓的B1指标实际上是国内检测放低了指标而已具体我不明说B2的线一般厂家出场,在前面都加一个GB,表示国标,也就是中国检测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 级。其中,当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 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 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 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 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 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 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 屋顶 第八条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 料不应低于B2 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 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第十条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 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 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 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 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 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 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 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 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的外保温材料 进行防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自2009 月由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 号)后,对于建设领域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 企业都围绕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这个课题做了大量的工作。 针对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提出几点关键的问题: 一、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原则。 作为外墙外外保温系统的一个部位或作为一个构造。设置的原则应满足四个方面。 即:保温性、安全性(可靠性)、防火性、耐久性。首先作为外保温的一部分,材料 要满足良好的热工性能,系统在此部位不得产生结露现象。作为安全性我们要考虑防 火隔离带的自身强度能否抵抗各类荷载。进一步防火隔离带还要和墙体有很可靠的连 接。防火性则体现了防火隔离带从材料到构造的耐火程度乃至于阻碍火焰蔓延的作用。 而耐久性则是一项更综合的要求。首先要保证防火隔离带的材料防水、保温效果的稳 材料的强度,其次还要考虑系统接缝处长期开裂等现象。组合这四个方面才构得上合格的防火隔离带构造。 二、依上述原则,哪些材料适合作为防火隔离带呢? 首先从材料的导热系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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