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9电子有限公司属于中国正规、信誉平台,以客户为中心
全国咨询热线+86 0000 88888
CQ9电子

CQ9新闻

cq9xw
cq9电子游戏app:最新!5月1日起施行!有关你家供暖供热…
发布时间:2024-01-12 03:06浏览次数: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结清费用并公示;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cq9电子游戏app:最新!5月1日起施行!有关你家供暖供热…(图1)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热设施的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保证配套设施内具备通讯联网建筑供热、水电单独立户条件。

  供热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用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供热企业承担用热设施保修责任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供热企业缴纳相应的维修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住宅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用热设施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二个采暖期。用热设施的保修期从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结清费用并公示;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热计量改造时,应当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供热企业对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既有建筑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住宅小区申请户数达到本小区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将住宅小区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九条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一)建筑节能达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二)建筑节能达不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二十条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第十九条规定比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一)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二个采暖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供热企业补足缺口户数的基础热价的;

  第二十三条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实行分户用热计量的,应当向用户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基本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公开供热服务电话,在采暖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及时处理供热投诉。

  (一)对供用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或者协助用户维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应当在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并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高于十六摄氏度(含)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温度不达标天数为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至供热温度达标之日的期间。

  第三十八条因室内温度不达标向用户退还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线客服
联系电话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86 0000 88888
  • · 专业的设计咨询
  • · 精准的解决方案
  • · 灵活的价格调整
  • · 1对1贴心服务
在线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