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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9电子游戏在线官网:牡政办发〔2013〕6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12 11:39浏览次数: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住建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牡丹江市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供热单位、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市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房产、税务、工商和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计量相关管理工作。

cq9电子游戏在线官网:牡政办发〔2013〕6号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第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逐步实施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热源和换热站应当安装热量表,既有热源和换热站应当逐步安装热量表。

  第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和行业标准及施工图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及数据远传通讯。

  第八条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计量装置及数据远传通讯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建造成本。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包含供热计量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设计文件审查内容的合格证明,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产品安装样本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对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设计图纸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安装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供热企业为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招标人,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参与招投标活动。

  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采购招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七条供热计量产品招投标应在《黑龙江省新建建筑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中选择,具体招标条件、程序以及管理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经依法招投标确定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

  第十九条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开发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签订安装计量温控装置合同,并按照计量温控装置采购、安装招投标价格的5%缴纳供热计量及室内温控装置保证金,经供热计量专项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存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账户,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第二十条新建民用建筑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中标人在中标后,应当按中标价格的10%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质量保证金,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质保期结束后返还。保证金存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账户,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第二十一条新建民用建筑安装热量表前必须经法定检测机构强制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后方可安装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建筑供热、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生产厂家负责热量表安装前首次检定。供热单位负责热量表运行期的检定并承担检定费用。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均有权对供热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度提出检定要求。经检定不合格的,其检定、维修、更换费用在质保期内由生产厂家承担,质保期外由供热单位承担;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质保期不低于6年。质保期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生产厂家负责维护、维修、更换;质保期外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维修、更换。

  质保期内计量温控装置生产厂家丧失经营条件的,维护、维修、更换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安装、改动、拆除和损坏供热计量与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厂家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期限、运行期间的产品故障处置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按面积热价的40%计算。

  供热计量热费计算公式为:应缴热费总额=基本热价(元)×应交费面积(平方米)+计量热价(元)×耗热量(千瓦时)

  第二十八条在实行计量收费前,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计量供热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交费时间、交费方式、退费时间、退费方式、供热温度、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的用热量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供热计量热费低于预交热费的,差额部分于供热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用户,并由收缴热费企业出具退费单据;结转下年热费的,应当经用户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损坏等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

  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人员培训、用户服务、政策宣传等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热用户灵活、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第三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开展能耗统计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做好供热系统的水质管理及防腐保养。

  第三十三条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民用建筑,热用户应当根据天气情况和自身需求在一定温度范围内对室内温度进行自主调节,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节约用热。

  第三十四条从事民用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节能改造、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违反供热计量有关规定及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供、用热双方不按照本办法结算热费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对损坏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损坏热计量仪表等行为,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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