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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9电子平台网站:质保两个采暖期啥意思?商服为啥没有统一的供热标准?为啥不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
发布时间:2023-12-25 19:43浏览次数:

  十一长假刚一结束,全市各家供热企业全部陆续开栓,让市民提早感受到了温暖。而今天我们要探讨的这个话题依然与冬天家里的气温息息相关。《大庆市城市供热条例》作为我市立法预备项目,由市城管局负责起草。目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完成了该条例初稿,形成征求意见稿。而征求意见稿也已经面向社会公布,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

  大庆交通广播《四大帮办在行动》节目连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供热副科李勇贵,为大家解读条例当中大家比较关心的内容,也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踊跃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主持人:我们知道,咱大庆之前是没有“城市供热条例”的,具体的工作都是按照《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来实施开展,那么起草颁布自己的“供热条例”,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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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科长:目前,我市供热管理执行的是《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省条例于2011年出台后,一直未出台条例实施细则,由于各地市在条款解读、理解上存在差异,使得省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地方性差异较大。因此,在省条例出台后,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周边城市相继出台了供热管理办法、供热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新改扩建工程等职责不明晰,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对条款内容理解不一,导致相互推诿。《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关于热用户停热、恢复供热等规定比较空泛,供热企业执行不统一,易引发双方争议。我市《城市供热条例》是对省条例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及规定比较空泛等部分内容,进行立法规范,确保我市条例在颁布实施时,符合大庆实际,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及可执行性。同时,再跟听众朋友说明一下,省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的,我市供热条例就不在重复立法了。

  主持人:我也已经看到了《大庆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么多年来《四大帮办在行动》节目的工作经验以及作为一名普通的市民自己的生活经验,我觉得我市的“供热条例”里面还是有很多亮点也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接下来我们也请李科长一一为大家解读:

  首先来看第十一条,“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两个采暖期这个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从实际生活当中来看,两个采暖期是不是会有点短?尤其是对于地暖用户,地热管线都是埋在地下的,我们平时自己维护是非常困难的,或者说是根本不可能的,只有跑冒滴漏了才能发现,而一旦跑冒滴漏损失都不小,所以说针对地暖用户,这个保修期能否延长一些?

  李科长:条例第十一条中所说的供热设施质保期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是用于划分建设单位和供热企业责任的,供热设施建设完成后2个采采暖期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建设单位负责;两个采暖期过后,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完成建管交接后,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这里明确一点,供热设施质量是终身质保的,不需要立法规定进行延长质保期。

  说到这,可能有些市民想问一下,既然供热设施是终身的,为什么有时供热企业上门维修还要收取费用?在这里给市民朋友说明一下,省条例五十三条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按成本收费”,热用户自行安装的供热设施是未计入热费成本的,企业维修这部分供热设施是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的。

  主持人:“第十四条【供热温度】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车库、地下车位、厂房、仓库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全天不低于20度,这是一个非常喜人的变化,之前都是18度,16度,如果线度,那是非常舒适的一个环境了,但是我发现这里面没有规定商服的供热温度,广大商服业主可能会比较关心这一点,因为我们也接到不少商服业主投诉温度低的,想问一下,商服的供暖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标准?

  李科长:这个问题,在连线咱们节目之前,就接到好多市民关于商服供热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我市供热条例立法之初,针对商服供热标准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走访和调研,各地市现行的供热条例、供热办法中均未给予规定明确标准。商服属于经营性质的场所,有洗车、有餐饮、有出售冷冻食品的等等,因商服经营种类和设计结构的不统一,很难以统一标准进行规定。省条例也是考虑到这个问题,在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式,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商服供热温度标准,需要商服业主与供热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温度进行供用热。

  主持人:“第十五条【退费标准】居民室内温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退费的明细是有了,但是如何确定温度好像没有详细的规定,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供热企业上门测温是否有严格的规定,如何保证测温的及时、科学、有效呢?因为你要说每次来测温都是中午,或者晚上刚做完饭,那屋里温度可能多少会高一些的,所以有些人会有意见,这种情况如何避免?

  李科长:针对入户测温,省条例三十六条中已经规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则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我市采暖期入户测温,要求供热企业10小时内与热用户预约时间上门测温,供热企业测温人员需要携带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仪器,确保入户测温的及时性和科学性。同时,针对供热企业与热用户测温有争议的,可以向属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由属地部门在接到投诉24小时内,完成现场测温,确定温度。

  主持人:第十六条【热费催收及更名】其中明确规定了对于陈欠只能向原用户主张,不得向新用户主张,还规定了“陈欠热费违约金不得超过本金”。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相关部门是做了充分的调研,充分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大庆市城市供热条例》,因为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太常见了,之前没有明确的约定,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经常会发生纠纷,所以这一条我们要特别提出来,表示高度赞同。

  李科长:首先,感谢给予我们工作的肯定,针对我市供热条例第十六条的设立,是有针对性解决居民反映,在办理热费缴费用户更名时,供热企业以房屋陈欠热费为由,不给予新用户办理更名,而引发的矛盾问题。此次,通过我市立法规定,来保障新热用户合法权益,也督导供热企业明确陈欠热费催缴对象和加快陈欠热费催缴。

  本条中增加了一个条款““陈欠热费违约金不得超过本金”,是针对省里“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逾期未交纳热费,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这项合同条款未规定上限,为防止因陈欠热费时间过长,造成缴纳的违约金超过热费本金的问题出现。增设的这一条款,是对热用户的一种保护,也能进一步督促企业及时催缴热费。

  主持人:“第十七条【计费标准】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交纳。”这一条之前我们也一直是这么做的,但其实还是有人不理解,有人会说,楼道里又没有暖气,为什么还要收取暖费,请李科长给我们解释一下,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取暖费的依据是什么。

  李科长:这里先跟市民听众朋友解答一下热费标准的核定,大庆市,居民热费标准为29元每平米,这个标准是市物价局根据供热企业运行成本监审核算出来的,供热运行成本监审包括供热设施运行费、维护费、管理费等系列费用,用监审核算出来的供热运行成本,除以居民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里包含了公摊面积),就得出的我市居民热费价格。同时,据我个人了解,全省只有哈尔滨居民热费是按照使用面积收取热费的,其他地市均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热费的,哈尔滨居民住宅热费标准,按使用面积为每平方米38.32元,这个价格也是用运行成本价除以居民住房使用面积得出来的。其实,按照使用面积收,还是建筑面积都是一样的。

  主持人:第十八条【恢复用热】第三款“已办理停止用热的用户未向供热单位申请恢复供热的,供热单位不得单方恢复供热且不得要求用户重新办理申请停止用热手续。”我想请问一下,这里面提到的未申请恢复供热指的是一个采暖期内还是可以跨采暖期?也就是说,假如我家今年申请办理停止用热了,明年还要办理停暖,第二年需要重新办理还是说一次办理之后只要不申请恢复就一直停暖?

  李科长:这一条,是出于便民服务设定的,也就是说居民办理过一次停热后,在未申请恢复供热的条件下,之后的采暖期就不需要再重新办理停热。除非,停热期间居民申请恢复用热建筑供热,下一个采暖期想停热的,需要重新办理。在这里,明确一点,申请停热时间要求,需要办理房屋停热的市民,应于每年采暖期30日前提出申请,也就是每年的9月10日之前,本人办理的,需要携带有效的身份证和房产证,代办的,需要代办人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书及房产证。到供热企业收费大厅进行办理。

  关于《大庆市城市供热条例》,大家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都可以在征集意见期间内提出,提出的方式,可以邮寄至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330室(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体育街9号,邮编:163300),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请大家记好,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2020年11月8日。

  原标题:《质保两个采暖期啥意思?商服为啥没有统一的供热标准?为啥不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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