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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9电子平台网站: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洛阳多地发布最新通告……
发布时间:2024-01-30 04:25浏览次数:

  为营造欢乐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决定2024年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省道539一线),洛河南堤一线以北(含南堤),杜甫大道一线以东(含杜甫大道),招商大道一线以南(含招商大道)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禁止燃放区域:1.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2.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4.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6.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7.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8.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cq9电子平台网站: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洛阳多地发布最新通告……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南区主城区(含道路):黄河路以南,龙马路以东,汉魏大道以北,定鼎大道以西。

  (三)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华阳园区(含道路):滨河大道、鹤飞大道、焦柳大道以南,孟长路以东,邙岭以北,光武路以西。

  (五)其他:1.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2.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4.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6.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7.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8.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监管职责,增强主动意识,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允许燃放区域内的居民小区应划定燃放安全区域,由各镇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组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营造喜庆节日氛围,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洛政通〔2024〕3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24年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为确保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区。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四)向压力容器、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下水道、化粪池等有限空间内投掷。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点销售烟花爆竹一律实行统一配送,严禁擅自向非法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货。

  各乡镇(街道办)要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和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允许燃放区域内的居民小区应划定燃放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办)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组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营造欢乐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市政府洛政通〔20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嵩县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伊河路-人民东路-陆浑大道-大禹路封闭区域内、伊河三桥-陆浑大道-大禹路-建设西路封闭区域内。

  (二)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

  (四)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

  (八)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营造欢乐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洛政通〔2024〕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2024年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特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禁放区域:连霍高速路以南,汉函谷关柳湾桥以西,涧河以北,绿云路以东的区域禁止经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禁放区域:1.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2.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4.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6.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7.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8.各镇政府(街道办)规定的禁放区域;9.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办)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建筑保温、燃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为营造欢乐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对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特通告如下:

  2月2日(小年)、2月9日(除夕)、2月10日(正月初一)、2月14日(正月初五)、2月24日(正月十五)。

  (一)主城禁放区域:东至鹤鸣大道;西至龙凤大道;南至新伊大道(原南环路)及延长线;北至崔周路和彦博大道(含龙凤山生态园)。

  (二)其他禁放区域:1.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2.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4.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6.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7.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8.主城区以外“禁改限”事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允许燃放区域内的居民小区应划定燃放安全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组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机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进行。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事宜通告如下:

  2月2日(腊月二十三)、2月9日(除夕)、2月10日(正月初一)、2月14日(正月初五)、2月24日(正月十五)。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主城区禁售禁放区域:汝阳县城区东到紫罗口警亭,西到寺湾村西警亭,南到三屯镇耿沟村界(含耿沟村),北到G344东灵线(运煤专线)。

  (二)其他禁售禁放区域: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保持1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2.输变电设施、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山林、绿地、森林公园、旅游景区、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4.易燃材料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米以内;5.县、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按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社区、物业等单位组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汝阳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六查一打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围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犯罪行为,严格落实重点工作相关责任,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管理不力的部门依规追究责任。

  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主城禁放区:双龙桥以西(包含双龙桥),伊尹大桥(包含伊尹大桥)以东,竹园大桥(包含竹园大桥)以南,南部山区以北;

  (二)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六)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八)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米以内;

  ▌来源:偃师融媒、孟津融媒、富美宜阳、嵩县融媒、新安融媒、伊川新闻、今日汝阳、栾川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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