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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9电子游戏app:最新规范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4-01-11 02:49浏览次数: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局部修订的条文,。其中,第3.2.8、4.1.3、4.1.9、4.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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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原规范没有规定)

  1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²。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B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²。(原规范没有规定)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划线文字,为新加规定)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8A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原规范没有规定)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B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6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 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4.1.10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划线文字,为新加规定)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原规范没有规定)

  4.1.17A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原规范没有规定)

  4.1.17B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原规范没有规定)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1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4.2.3  乳儿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3A  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A的规定。(原规范没有规定)

  4.2.3B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原规范没有规定)

  4.2.3C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原规范没有规定)

  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原规范没有规定)

  4.2.4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原规范没有规定)

  1  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

  2  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此条已删除)

  4.2.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条、第4.3.14条、第4.3.15条、第4.3.16条的规定。(原规范没有规定)

  4.3.1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公共活动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

  4.3.2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05m²。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位置宜临近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0.65m²,且不应小于90m²。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蓬,严寒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4.5.2A

  4.5.8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5.3.1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夏热冬冷、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5.3.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6.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和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

  (划线文字,为新加规定)6.1.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  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6.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当采用太阳能建筑供热、空气源热泵等制备热水时,热水温度低于60℃的系统应设置辅助加热设施。

  6.1.6 盥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6.1.7 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置。

  6.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置的清扫间、消毒间应配备给水和排水设施。

  6.1.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处理后再排入户外污水管道。

  6.1.10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

  6.1.12A  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中水系统。(原规范没有规定)6.1.12B  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6.2.1  具备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供暖系统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且经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供暖热源。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时,可采用电供暖方式。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6.2.3  严寒与寒冷地区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并宜采用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对于其他区域,冬季有较高室温要求的房间宜设置单元式供暖装置。

  6.2.8 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并应保障环境安全。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9的规定。

  6.2.13  对于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每间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2.14的规定;

  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儿无法接触的位置。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LED等

  6.3.5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

  6.3.6 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1  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大、中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并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教学多媒体设施。小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6.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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