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潍坊市发改委发布《潍坊市区完善居民两部制供热价格(计量热价)及制定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是计量热价由 0.153 元/千瓦时调整为0.19元/千瓦时,比调整前价格提高 24.2%;
三是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阁楼等特殊用房,按照供热建筑面积11.5 元/平方米计收热费。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节约资源的意识,促进供热企业良性发展,维护市民、企业双方的合法价格权益,按照“多用热、多付费”原则,拟对计量热价进行适当调整,合理引导热力消费。经初步测算,拟将计量热价由 0.153 元/千瓦时调整为 0.19元/千瓦时,比调整前价格提高 24.2%。
方案一:维持目前“多退少不补”政策。即在结算热费时建筑供热,先按建筑面积和现行供热价格(23 元/㎡)计算热费一次性预收,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方案二:供热计量收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在结算热费时,先按建筑面积和现行供热价格(23 元/㎡)计算热费一次性预收,供热结束后,按用热量收费超过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超过 10%;低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在广泛调研和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借鉴省内其他地市做法,拟定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政策如下:
2.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建筑面积 11.5 元/平方米计收热费。其中,有房产证(合同、协议)的,按其注明的建筑面积计收热费;没有计费面积依据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测绘机构测量供热建筑面积,测量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